政策解讀
關于房地產從業企業為聘用人員購買社保問題的通知
關于房地產從業企業為聘用人員購買社保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8-12 瀏覽量:4617 文章來源:作者原創 |
各房地產從業企業:
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從業企業在申報資質時,應提供用工企業與聘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用工企業為聘用人員繳納社保的憑證。對于以下具體情形,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1、房地產從業企業在錄用新的工作人員后,須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社保入企手續。對于因時間超過每月24日而無法及時辦理社保手續的情況,用工單位可在下月初辦理完聘用人員社保手續后,向我局申報資質審批材料,期間流失的時間不計入企業資質到期時間。
2、房地產從業企業可以使用年齡在65周歲以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不得超過3人,聘用時須和他們簽訂勞務合同。
3、房地產從業企業應為所聘用的失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或出具政府一次購買社保的憑證及文件,并簽訂勞動合同。
4、房地產從業企業可以聘用持有《就失業勞動保障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承諾承擔一切用工責任。
5、房地產從業企業在使用退伍軍人、協保人員、勞務派遣人員、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時,應提供相應的證件(轉業證、協保協議、勞務派遣協議、事業單位編制冊等),同時承擔一切用工責任。
6、合肥地區的房地產從業企業可以使用由上級母公司派駐來的工作人員,但須提供母子公司的驗資證明或審計報告,同時提供其在母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7、外地企業來肥工作人員必須辦理合肥市社保手續。
8、房地產從業企業不得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