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關于合肥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的決定
關于合肥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1-6-7 瀏覽量:5967 文章來源:作者原創 |
[提要]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制定合肥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的報告》,為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規范劃撥土地使用權供應行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就合肥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決定如下
(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制定合肥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的報告》,為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規范劃撥土地使用權供應行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就合肥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決定如下: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款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成本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安置和補助費、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及土地報批相關費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新站開發區范圍內為80萬元/畝。廬陽區、包河區、瑤海區、蜀山區(含政務區)范圍內為100萬元/畝,其中廬陽工業區、包河工業區、瑤海工業區、蜀山新產業園區范圍內為80萬元/畝。濱湖新區范圍內為120萬元/畝。經市政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取得成本的變化,適時調整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款標準,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劃撥供應土地手續時收取,上繳市財政,按照“收支兩條線”嚴格管理。
三縣應根據本決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標準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