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承接產業轉移 合肥市財政支持經濟發展系列政策
承接產業轉移 合肥市財政支持經濟發展系列政策
發布時間:2011-6-7 瀏覽量:4636 文章來源:作者原創 |
(一)關于承接產業轉移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承接產業轉移,促進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結合合肥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一、設立“加快工業發展專項資金”
1.設立“加快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和預算管理。
2.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工業企業,不分所有制及隸屬關系,均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鼓勵投資工業項目
3.凡是在合肥地區投資建設的工業項目,在項目建設期內,按申報期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的范圍為項目土地使用權、生產廠房、設備和輔助設施。對列入《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對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補助期最長不超過1年;3000萬元~1億元(含3000萬元)的項目,補助期最長不超過1年6個月;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項目,補助期最長不超過2年。
對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牽動性強的重大工業項目,可采取“一企一議”、“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政策支持。不再重復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4.建立《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到2012年,組織實施超過1000個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引導超過1000戶重點企業高強度投入,提升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進入國內領先、世界先進行列。“雙千工程”實行總體規劃、分年度實施、滾動發展。市經信委每年底下達下一年度“雙千工程”項目計劃,年度中期調整充實項目庫。
5.列入《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的項目,均可申請項目前期費用補助,每個項目前期費用補助最多不超過200萬元。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按實際支付的項目前期費用給予全額補助;投資額在3000萬元~1億元(含3000萬元)的項目,按實際支付的項目前期費用70%給予補助;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實際支付的項目前期費用50%給予補助。
項目前期費用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費用。
三、鼓勵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
6.鼓勵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對列入《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按本政策第3條規定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5%補助外,項目投產達標后另給予企業管理團隊20萬元一次性獎勵。
7.鼓勵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品推廣應用。對列入《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的節能產品推廣應用項目和節能技改項目,除按本政策第3條規定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5%補助外,另對項目節能量給予獎勵。年節能量達到1000噸標煤或節電300萬千瓦時獎勵10萬元,同一項目每增加節能量1000噸標煤或節電300萬千瓦時增加獎勵10萬元,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全國同行業領先水平的重大節能改造項目,采取“一企一議”、“一事一議”辦法給予政策支持。
8.鼓勵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對列入《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的節能環保產業項目,除按本政策第3條規定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5%補助外,項目竣工投產后另給予企業管理團隊20萬元一次性獎勵。
9.鼓勵工業企業清潔生產。凡通過市級以上清潔生產認定的企業,給予管理團隊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鼓勵工業企業加快發展
10.鼓勵企業多產多銷。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不含壟斷性行業企業)當年工業總產值和主營業務收入超出上年的部分,扣除基準增幅部分后的增量給予獎勵。以企業當年工業總產值和主營業務收入兩項指標各按50%加權作為計算獎勵的依據,并將企業劃分為若干類,各類企業基準增幅和增量獎勵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對當年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每個企業獎勵10萬元。并對其全年考核指標超過上年(不足500萬元的按500萬元計算)的增量,不分企業類別,統一再按0.6%比例給予獎勵。
對當年執行“一企一議”、“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其全年超過基準增幅部分的增量,統一按0.6%比例給予獎勵。
對同一投資主體在本市投資設有多家企業的,合并為一個考核單位計算獎勵。每個考核單位全年獎勵額最多不超過5000萬元。
11.鼓勵工業企業從市外引進或在本地培育新辦配套企業。配套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每年新增的所得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70%獎勵給主導企業,30%獎勵給配套企業。
12.新辦或從外地整體搬遷來肥的中小工業企業,竣工投產后,在3年內實現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時,按其當年實際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獎勵給企業法定代表人,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13.列為國家級新產品的,獎勵管理團隊20萬元,其中法定代表人為40%;列為省級新產品的,獎勵管理團隊10萬元,其中法定代表人為40%。
五、鼓勵企業技術中心和“兩化融合”項目建設
14.支持工業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列入《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并經國家、省、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能力建設項目,其新增研發試驗設施、儀器設備等給予投資額10%的補助。
15.支持“兩化融合”示范項目建設。鼓勵工業企業運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對列入《合肥市工業“雙千工程”項目庫》的“兩化融合”示范項目,給予設備投資額10%的補助。
六、鼓勵加快工業園區建設
16.城區產業園區土地出讓收益獎勵。對各城區產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收益,扣除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費用后,由市財政通過區財政獎勵給各產業園區,用于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17.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縣、區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實行總額控制。
18.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補助。為鼓勵開發區、產業園區集約利用土地,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開發區、產業園區多層標準化廠房的以獎代補。按各區當年實際建成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資金的30%補助給產權單位。
七、其他
19.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政策兌現的資金,由市與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區共同承擔,其中市財政承擔50%,縣、區財政承擔50%。市區范圍內的企業,由市級統一兌現,資金由市財政與區財政結算。三縣范圍內企業,由市與縣分別兌現。
獎勵政策涉及地方稅收留成部分,市與縣、區按現行分稅制比例承擔,由同級財政負責落實。
20.鼓勵企業多產多銷獎勵的資金,按企業稅收繳庫級次,由市與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區共同承擔。三縣范圍內的企業,由市與縣財政按5∶5比例承擔;市區范圍內的企業,由市與區財政按8 2比例承擔。
21.申請上述政策的企業或單位,均在行政服務中心市經信委窗口統一申報受理。屬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的按季申報,其他各類獎勵按年度申報。市經信委、財政局、審計局和統計局等相關部門在2周內一次性審結,并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經市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企業或單位。
22.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嚴肅財經紀律,確保政策的貫徹執行。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行為,要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情節嚴重的,要嚴格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3.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發《關于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合政〔2006〕1號)、《關于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政策(修訂試行)》(合政〔2007〕18號)同時廢止。
24.本政策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二) 關于承接產業轉移推進工業小企業振興計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加快承接產業轉移,深入推進“工業立市”戰略實施,緩解工業小企業流動資金困難,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圍
1.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的信用擔保機構和工業小企業(即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以下、資產4000萬元以下,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企業),不分所有制及隸屬關系,均屬本政策支持范圍。
2.工業小企業由各縣區、開發區經委(經貿局)負責向市經信委推薦名單,經市經信委初審后,由市政府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商業銀行等機構推介。
二、支持政策
(一)鼓勵擔保機構積極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3.對擔保機構為推介的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月均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其實收資本5倍以上的,給予獎勵。其中,月均擔保責任余額達到實收資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擔保責任余額的0.3%給予獎勵;月均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實收資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擔保責任余額的0.5%給予獎勵。
4.對擔保機構為推介的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出現代償損失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損賬比例 S≤5% 5%<S≤7.5% 7.5%<S≤10% 補償比例 貸款比例 D≥10 20% 17.50% 15% 10>D≥5 15% 12.50% 10%
損賬比例S=(損賬金額÷核算年度新增擔保貸款金額)×100%。該比例超過10%時,按10%計算。
貸款比例D=(核算年度新增擔保貸款金額÷資本金總額)
補償比例=(財政補償金額÷損賬金額)×100%。
5.對單家擔保機構的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加快發展
6.對推介企業實行貸款貼息政策。凡企業當年上繳各項稅收比上年同期增長10%(含10%)以上的,其新發生貸款部分給予50%財政貼息。
7.對推介企業實行流動資金貸款擔保費補貼政策。市財政給予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額1%的擔保費補貼。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包括商業銀行、融資租賃機構及小額貸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資產品。
8.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及享受本政策的商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推介企業的擔保費率不得高于2%。
三、政策申報及執行時間
9.凡符合上述政策支持的企業和擔保機構,憑貸款合同、付息(付費)及相關證明材料,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在行政服務中心市經信委窗口申報。市經信委、財政、金融辦和審計部門在2周內一次性審結,并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經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相關企業或擔保機構。
10.三大開發區和市轄四區兌現政策所需資金,由市與各區按共享稅分成比例分別承擔,由市級統一兌現,資金由市財政與區財政結算。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參照本政策執行。
11.本政策在執行過程中,若國家與省出臺優于本政策的新政策,按從優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
12.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執行期暫定兩年。原發《關于推進中小企業振興計劃解決企業流動資金問題的若干政策(試行)》(合政辦〔2008〕67號)同時廢止。
13.本政策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和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三) 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進一步推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規劃的通知》(發改地區〔2010〕97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實施意見(試行)》(皖發〔2008〕17號),推進自主創新和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動合肥創新跨越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的決定》(皖發〔2010〕2號)和《關于推進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皖發〔2008〕18號)以及我市《關于推進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合發〔2008〕28號),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提升支柱產業創新能力,著力培育新興產業集群
1.對我市符合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支持和鼓勵產業的相關核心技術、重大裝備的研發項目,或重大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單個項目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對其超額部分給予20%、最高1000萬元資助。
對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獲得:國家科技部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支撐計劃、重大專項、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國家工信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國家發改委高技術產業發展計劃項目;國家財政部成果轉化資金計劃項目和省發改委高技術產業發展計劃、省科技廳火炬計劃項目,并在本地產業化,其撥款資金在200萬元以內的,給予國家、省撥款額50%配套資助;其撥款資金超過20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撥款額10%配套資助,最高配套資助不超過1000萬元。
2.對我市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有望形成爆發性增長的新興產業和規模巨大的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及科技創新試點市示范區建設,在資金支持上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3.對市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來我市落戶,投資我市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支持和鼓勵的產業,給予其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10%、最高500萬元獎勵。
具備上市條件的市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總部遷至我市注冊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資金的70%(1億元以上)在我市投資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4.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已認定并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檢測中心、創新咨詢中心、軍轉民研發機構等,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已認定并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對符合我市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支持和鼓勵產業的新認定省級上述機構,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已認定并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5.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
6.對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的各項行政性收費省、市留成部分,實行免征;對新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實行零收費。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從認定之日起3年內,將其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給企業。
7.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和(重點)新產品,從認定之日起3年內,將其所繳納增值稅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給企業。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實行轉企改制的,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有關政策到期后2年內,將其相應稅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給企業。
9.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參與制定(排名前三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主持制定行業標準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參與制定(排名前三位)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10萬元。
10.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企業,獎勵創新團隊50萬元;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的企業,獎勵創新團隊30萬元;對獲得全國質量獎的企業,獎勵管理團隊20萬元。
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和一等獎的企業,獎勵創新團隊10萬元;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的企業,獎勵創新團隊5萬元。
11.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開展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對新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12.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二、支持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13.對獲國家批準或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等以自主創新為主題的各類產業基地,給予產業基地所在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100萬元資助,專項用于產業基地建設。
14.在本市科技部門備案的新建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檢測實驗平臺、信息情報平臺、科技成果工程化平臺、技術轉移服務平臺、咨詢服務平臺、創新服務機構及產業集群服務機構等,給予50萬元資助;進入科技創新試點市示范區的,再給予10%的資助;按市場化運營、獨立核算且年營業收入達200萬元以上的,自開業起3年內,每年給予20萬元資助。
15.圍繞我市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支持和鼓勵的產業,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組建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助,以支持聯盟攻克制約我市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
16.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業購買或成果單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實現產業化,銷售收入在100萬~3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獎勵;在300萬~500萬元的,給予30萬元獎勵;超過500萬元的,給予50萬元獎勵。購買科技成果在我市實現產業化的企業,從項目獲利年度起3年內,將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轉化而產生的新增增值稅市級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技術研發投入。17.對我市企事業單位在研發中使用市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及專業化協作網而發生的分析測試費用,從事科學研究開發的,按實際應收分析測試費用補貼10%;參與協作共用的團體會員單位,按實際應收分析測試費用補貼20%;承擔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按實際應收分析測試費用補貼30%。
18.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符合國家在孵企業條件的,將其所繳納各項稅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給企業。
19.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效果顯著并考核優秀的,給予30萬元獎勵。
20.實施社會發展、農業科技、國際合作和軟科學研究科技專項。對社會發展、農業科技和國際合作技術開發項目,給予單個項目當年研發費用2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對創新型城市、合蕪蚌試驗區建設軟科學研究項目,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
三、切實加大自主創新投入,建立多層次投融資支撐體系
21.市政府設立市自主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創新資金”),用于落實本政策措施各類項目資金、資助及獎勵等支出。市本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不少于5億元。
22.設立市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市本級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資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各類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科技型企業。
23.高校、科研院所、留學回國科技人員攜帶具有發明專利和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來我市創辦企業的,當年注冊(現金占注冊資金50%以上)且當年有銷售收入的,給予企業注冊資金50%、最高200萬元資助。鼓勵高校大學生來我市創新創業,對創新類產品開發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
24.支持專利發明創造及產業化。對專利申請給予定額資助,外觀設計、實用新型、通過實質性審查的發明專利分別給予1500、2000、5000元資助;企業(單位或個人)年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給予10萬元資助;專利中介機構年代理我市專利超過500件,給予10萬元獎勵。發明專利產品當年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50萬元獎勵。
25.對我市列入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參與政府采購的給予優惠。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于一般產品的,給予5%至10%的價格扣除;對符合先進技術發展要求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政府首購制度;對重大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實行政府訂購制度。
26.落戶我市的各類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因投資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后仍有風險虧損的,給予風險虧損額30%、最高1000萬元資助。
27.建立健全適應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體系。支持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聯合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動產質押等新型質押貸款,上述質押貸款發生風險虧損的,給予風險虧損額30%、最高1000萬元資助。
28.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因上市補交的企業所得稅、土地出讓相關稅費,將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給企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鼓勵優質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
四、強化創新人才激勵措施,打造創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創新資金”中安排創新人才專項資金,用于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支持產業英才建設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等。
30.對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啟動經費5萬元資助。對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給予生活補助經費2萬元。
對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單位給予10萬元經費資助。對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給予生活補助經費3萬元。
31.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高層技術、管理人員,且年薪10萬元以上的,將其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額獎勵給個人創新創業。
32.對我市企業聘請的國外知名科學家、高端技術專家和創新咨詢專家,且每年在企業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一次性給予聘用費50%、最高50萬元資助。
33.改革職稱評聘辦法,強化實際貢獻和創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從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或中介服務的科技人員,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可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重要依據。評聘農業專業技術職務時,擁有品種權視同專利權。
34.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創新型企業,可比照執行國有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試點政策,對企業科技和管理人員進行股權激勵。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網、合肥日報、合肥晚報上發布信息。政策兌現受理時間為每年6月1日~6月20日、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地點為合肥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部門為市科技局,審核部門為市科技、財政、審計局。結果公示時間為受理截止日起20個工作日。獎勵政策涉及稅收本市留成部分,市與縣、區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由同級財政負責落實。
36.本政策與市其他同類政策及皖發〔2008〕18號文件政策不重復享受。
37.2008年11月29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合肥市進一步推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號)同時廢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39.本政策措施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