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6-7 瀏覽量:4512 文章來源:作者原創 |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規定,現將《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以下簡稱新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過渡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對于新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原批準補償標準低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原批準補償標準高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按原批準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并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后執行,每兩年調整一次。
五、新征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